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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采蝶轩”赢下6年“专利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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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4年拉锯战,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采蝶轩”)状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采蝶轩”)等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14日下午,中山采蝶轩召开新闻媒体见面会,通报了案件最新进展。

  据了解,日前最高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判定“安徽采蝶轩”等公司存在侵犯“中山采蝶轩”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544511元。

  南方日报记者 何伟楠

  商标权争议已延续6年

  在中山,“采蝶轩”的面包、蛋糕,很多人都吃过,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远在千里之外的安徽合肥也有一个“采蝶轩”。两地的“采蝶轩”从出售的食品种类,到店铺装潢设计,甚至连商标都十分相似。

  2012年9月,梁或和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卢宜坚,将安徽采蝶轩、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莉甜甜”)3家企业告上法庭,一场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持久战”,将两地“采蝶轩”不断推向舆论风口。

  “最早,‘采蝶轩’的品牌,是我们根据中国传统爱情故事《梁祝》中的‘彩蝶双飞,欣喜人间’的启示创立的。”卢宜坚介绍,1993年,包括自己在内的几位合伙人共同创建了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主营面包西点,正式创立“采蝶轩”品牌。1999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成功注册“采蝶轩”商标。2003年9月14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卢宜坚、梁或名下。据了解,目前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门店总数已经达到218家,覆盖中山、珠海、江门、佛山、广州等地。

  2010年,“中山采蝶轩”与“合肥采蝶轩”的首次接触,就颇带着点“火药味”,也正式点燃了这起持续了6年的商标权争议。这一年,“合肥采蝶轩”申请注册第32类商品的“采蝶轩”商标,并获得通过。“中山采蝶轩”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最终意见未被采纳,“合肥采蝶轩”成功申请获得第32类商品的“采蝶轩”商标。2011年,“中山采蝶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合肥采蝶轩”也对簿公堂。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的裁定结果,不予核准“合肥采蝶轩”在第32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对方不服再次上诉,北京高院维持原判。第一轮诉讼,“中山采蝶轩”获胜。

  跨省打官司一审二审均败诉

  正是这第一次颇带“火药味”的接触,正式引起了“中山采蝶轩”对千里之外同名企业的重视。在北京法院的庭审上,“中山采蝶轩”初步注意到了“合肥采蝶轩”等企业使用自己注册的“采蝶轩”商标的情况。在北京高院判决之后,2012年6月,“中山采蝶轩”正式委托律师专门前往合肥调查“合肥采蝶轩”经营情况。

  “合肥长江东路、光明路、寿春路……不光门头悬挂的店铺名牌和商标相似,连店内的设计装潢的相似度也很高。”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谢华新介绍,“中山采蝶轩”与“合肥采蝶轩”同样于2002年成立公司,但是梁或和卢宜坚注册“采蝶轩”商标的时间却远早于此。他表示,合肥街头店面以及其中所售商品所使用的“采蝶轩”商标,侵犯了梁或等人的商标专用权。

  截至2012年10月,“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在合肥市设立的经营门店已经达到184家。两地“采蝶轩”名称相同,出售商品类似,连商标也相似,到底谁才是“采蝶轩”的合法使用者?

  2012年9月,卢宜坚、梁或决定跨省打官司,委托律师将“安徽采蝶轩”、“合肥采蝶轩”及“巴莉甜甜”3家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卢、梁2人才是“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安徽采蝶轩”等3家公司无权使用,并提出1500万元的索赔。

  案件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采蝶轩集团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2013年8月,“中山采蝶轩”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随后做出判决,维持原判,认为“合肥采蝶轩”不侵犯“中山采蝶轩”的商标专用权。至此,“中山采蝶轩”跨省提起的两次诉讼,均以失败告终。

  坚持4年中山采蝶轩终胜诉

  梁或表示,在准备打官司之前,自己已有心理准备,认为诉讼一定会遇上诸多困难,但他坚信官司最终“一定能胜”。两次败诉以后,卢宜坚、梁或开始在北京物色代理律师继续打官司。2014年7月7日,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案件获得最高法受理。201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日前,最高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这也是一份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认为,合肥3家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要求“安徽采蝶轩”等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山采蝶轩”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网站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另外,3家公司还需赔偿梁或、卢宜坚544511元。

  梁或说,一旦在公示期未能及时提出异议,“金蝶轩”“美蝶轩”“蝴蝶轩”等商标就会申请成功,这些商标一旦获准进入市场,对“采蝶轩”品牌造成的影响将无法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