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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小猴子”竟让中山女老板获刑3年!还被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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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傍名牌、故意制造混淆。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南都记者从中山市两级法院了解到,权利人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市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数据显示2017年,全市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430件,审结2252件。

典型案例一:开网店产销假冒“大嘴猴”服装

女老板获刑3年处罚金100万

2013年开始,湖南人江某玉、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中山沙溪镇龙聚环新村四区一处厂房为窝点,在淘宝网建立名叫“大嘴厂家”的网店销售假冒“大嘴猴”商标的服装,并聘请江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网店的销售、客服、收货、发货等工作。

同年4月,江某玉、谢某向王某(另案处理)提供印有“大嘴猴”商标的服装设计图,并委托对方生产假冒“大嘴猴”商标的夏季服装,共计17970件(价值2821091元)。2015年11月11日,警方在厂房内将江某玉、谢某抓获,当场缴获假冒“大嘴猴”商标的冬季服装1246件(价值127528元)、“大嘴猴”商标标识4850个及一叠单据等。

2017年11月,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江某玉和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江某玉获刑3年2个月,被处罚金100万;谢某获刑1年5个月,处罚金50万。该案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中山中院结合案情认定其中标注了“图错”的6160件服装不计入犯罪数盒,终审改判江某玉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00万元。

中山中院唐立坚副院长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他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二:

侵犯香港“黄道益”商标专用权

厂家、经销商一审被判赔50万

“黄道益活络油”在香港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在内地的药品产品中也享有一定知名度。2016年4月19日,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在揭阳市发现两药店涉嫌售卖侵犯该公司的产品,包装和装潢非常近似。该公司购买两瓶涉案产品后发现,生产厂家是南昌森腾公司,总经销是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

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起诉到中山市第一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对此,被告南昌森腾公司、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辩称,“黄道益”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不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此外,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日成活络抑菌油”属于消毒类产品,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市第一法院认为,黄道益公司的“黄道益”商标、企业字号使用在先,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成立在后。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明知黄道益公司的注册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后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并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这一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日成活络抑菌油”与“黄道益活络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的包装外观十分相似,由于“日成活络抑菌油”的成分、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与黄道益公司的产品基本相同,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在“日成活络抑菌油”上以相同字体突出使用与黄道益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黄道益”,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误认,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黄道益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含有“黄道益”文字标识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宣传广告材料;中山黄道益合信公司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黄道益”字样,向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后,两被告目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